.(多國語)疫苗接種非屬強制性 雇主或仲介應尊重移工意願          .第11期BNT疫苗第1劑接種、AZ疫苗第2劑,增加接種對象-多國語          .Q:移工COVID-19相關費用由誰負責 A:分兩個階段 1. 移工入境後14天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費用 =>由雇主支付 2.有疑似症狀之移工就醫後經醫生評估應採檢之檢驗費用或依衛生單位要求隔離治療期間之相關費用 =>由政府支付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Q:移工COVID-19相關費用由誰負責 A:分兩個階段          .防疫全方位,各語言版手冊保障外籍人士健保權益          .(衛生福利部)受隔離、檢疫者防疫補償-多國語宣導          .因應疫情,聘僱許可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之移工,雇主申請短期聘僱許可相關問答集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圖卡之各國翻譯          .口罩正確戴法-各國翻譯影片          .工作年限9/17將屆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3個月          
製造業外勞
申辦條件 應備文件 相關規定 期滿重招 申辦費用
 (一)特定製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二)特殊時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工業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新購置設備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再次申請。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三四三A表)。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六)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七)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八)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九)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Q1.本次行政院勞委會調整外勞政策方向開放類別為何?
A:本次行政院勞委會調整開放引進外勞僅限製造業。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五條之四規定,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查核,訂定本基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下列規定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之比率或人數。


(一)依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佈本標準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以下簡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二)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並依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佈本準則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且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三、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總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四、依第二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及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之雇主,應依附表二於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雇主於改善期間所屬工廠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平均數為計算基準,認定雇主改善。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就超過規定上限部份人數,向中央主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之外國人名冊,得包含以一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特定製程或特時程案所引進之外國人。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NT.17,280元
行政規費 勞委會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NT.200元/次
轉換雇主許可 NT.200元/次
專換工作許可 NT.200元/次
入國簽證許可 NT.100元/次
聘僱許可 NT.100元/次
展延聘僱許可 NT.100元/次
遞補許可 NT.100元/次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印尼辦事處
NT.1,00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NT.1,435元/次
越南辦事處 NT.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NT.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NT.500元/次
越南-河內 NT.500元/次
泰國-曼谷
NT.500元/次
服務費 含二年聘雇契約及一年展延聘雇契約 NT.6,000元

■說明:
1.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外勞入境後絕不巧另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外籍看護 備註
薪資 NT.17,280 / 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NT.2,304 / 月 一個月有四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NT.2,000 / 月 定期向勞委會繳交
健保費 約NT.802 / 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自付NT.236 / 月
意外險
約NT.225 / 年 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22,611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回程機票】

國家 費用 備註
菲律賓 約NT.6,500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時才須給付,左列費用為參考用,實際票價以當時開票為準。一個月有四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定期向勞委會繳交依投保薪資計算,外自付NT.236/月外傭意外身故時之風險分攤
印尼 約NT.6,000
泰國 約NT.6,500
越南 約NT.6,500
蒙古 約NT.18,000

【外勞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警察局外事課 NT.1,500 / 年「含移民機構代辦費500/次」
定期體檢 勞委會指定醫院 約NT.1,600 / 六個月/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慶紘人力 NT.1,800 / 第一年每月
NT.1,700 / 第二年每月
NT.1,500 / 第三年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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